- 99/11/26
一、本條新增。
二、專業爆竹煙火中之舞臺煙火係屬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
,製造表演聲光效果之產品,其火藥量較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之特
殊煙火為少,特性並不相同。惟其使用時距離觀眾與表演者較接近,且多半於舞
臺上使用,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與觀眾應保持之安全距離。
三、舞臺煙火產生火焰效果者,為避免其火焰產生之熱度造成舞臺上之物品及表演者
之危害,於第二項明定其於舞臺上應符合之規定。
四、部分舞臺煙火尚產生灼熱粒子,按灼熱粒子係指效果有產生熱度及亮光之粒子者
,其潛在之危險性略高於有火焰效果者,於第三項明定有產生灼熱粒子者應符合
之規定。
五、舞臺煙火於戶外開放場所使用時,得使用效果較大之產品,惟其與觀眾間之安全
距離以取灼熱粒子效果半徑加六公尺或效果高度二者之較大值,爰訂定第四項。
六、為明確表示本條所稱之效果半徑、效果高度及舞臺淨高度之定義量測方式,訂定
第五項及第六項。
七、為利本條各項規定易於了解,訂定附圖一至附圖五,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