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01/02
一、因應高齡社會的變遷與民眾對緊急救護需求,強化本會功能,成立綜合規劃、教
育訓練、特殊救護、品管資訊等功能小組,邀集各問題領域之專家,諮詢與研究
解決方案,爰增加委員人數,爰修正第一項。
二、參考「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體例及規範內容,明定代表機關或
團體者,隨本職進退,其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爰修正第三項。
三、為因應高齡社會、科技發展、提高緊急救護品質、以及回應民眾與救護技術員的
要求,亟需集結醫療指導醫師、教育與資訊專家、消防機關執行經驗、以及救護
相關社團意見等,不斷滾動檢討與策進緊急救護,爰設四個小組,各小組五人或
六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負責功能分組諮詢範疇之研商與擬
訂方案。各組成員包含不同專長或研究領域人員(如消防、衛生、法律、心理、
專家學者等),召集小組會議研擬與整合各方意見及擬定方案,並依推動情形檢
討與調整,爰增列第四項。
- 105/09/12
一、第三點及第四點整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衛生機關」及「醫療機構」以明確規定內容。
三、簡化行政作業程序,聘期由一年修正為二年。
四、委員因故無法任滿,增訂補聘時限,另成員遴聘,從不同層面提供意見,作成決
策較為周延可行,爰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