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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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網路使用規定
一、本署網路為本署重要資訊資源,網路使用應符合促進消防及災害防救
    工作目的。
二、使用者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盜用他人帳號。
三、禁止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更改電腦網路設定。
四、禁止利用本署網路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或
    侵害商業版權、商業廣告營利、專利性之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
五、禁止傳送未經所屬單位或機關主管核准之業務資料或取用未經授權之
    檔案資料。
六、禁止利用本署網路收送耗用大量傳輸頻寬及儲存空間之非公務性資料
    ,例如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非公務之信件或信息、或使用 P2P  點對
    點下載軟體及隱密通道(tunnel)相關工具提供分享檔案、掠奪資源
    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七、禁止利用本署網路干擾、破壞其他網路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
    ,例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擅自截取網路
    傳輸訊息、發電子郵件騷擾他人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
    內。
八、禁止利用本署網路瀏覽色情、賭博性網站及使用股市交易及時資訊顯
    示軟體。
九、禁止利用本署網路架設私人網路站台。
十、禁止利用本署網路上網發表個人政治立場及言論。
十一、禁止從網路下載來路不明或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軟體程式或資料。
十二、禁止利用本署網路進行其他違反法令規範之行為。
十三、禁止使用即時通訊軟體(例如:Line)傳輸機密公務資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01/09
一、修正為禁止傳送侵害商業版權等內容。
二、刪除灌爆信箱等非專業用語。
三、新增禁止點對點下載軟體之規定。
四、新增禁止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之規定。
五、新增禁止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傳輸機敏資訊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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