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現場救災指揮站工作項目如下:
 (一) 統一指揮現場救災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等勤務
      。
 (二) 接受其他救災機關 (單位) 及人員報到及任務分配。
 (三) 建立現場連絡通訊設施,隨時與轄區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保
      持密切連繫。
 (四) 協調當地警察機關執行交通管制,並就傷患後送區、直昇機起降場
      地 (停機區域選擇如附件一) 及可能發生危害處所之警戒區採取管
      制作為。
 (五) 統合各相關單位之救災資源執行救災事宜。
 (六) 必要時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內政部消防署申請調度人力、
      直昇機、船艇等支援救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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