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之計算,車輛裝備數量以前
    一年十二月底現有數為準 (不包括應報廢之車輛) ;人口數及土地面
    積以內政部前一年十二月底統計數據為準。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