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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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程序:
(一)各消防機關請求調度轄內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
      、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時,由其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依規定調度派遣。
(二)各消防機關申請跨轄支援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由其主管
      機關核轉,向支援單位消防主管機關申請,並向本署報備。
(三)各消防機關申請時因時間急迫,其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以電話或傳
      真先行向支援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出申請,事後再依前項規定
      補送申請書。
(四)本署調度支援時,得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逕以電話調度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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