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列火災發生,各級消防機關對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發生疑難時,得 申請本署支援調查鑑定: (一)發生前條所列各種火災案件時。 (二)造成人命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之火警。 (三)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或燒燬面積達 3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包 含違章建築)之火警。 (四)燒燬供人使用之物(含舟、船、航空器或農作物、動物)價值在 1 00 萬元以上之火警。 (五)其他認有必要之案件。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