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 (一) 執行本核發原則第二點之各項火災調查工作,具特別出力且著有績 效者:經專案奉核後,在不超過獎勵金上限原則下,得從優獎勵。 (二) 申請工作獎勵金應於案件結束後當年度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 (三) 申請工作獎勵金應註明同一案件未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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