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其他
 (一) 執行本核發原則第二點之各項火災調查工作,具特別出力且著有績
      效者:經專案奉核後,在不超過獎勵金上限原則下,得從優獎勵。
 (二) 申請工作獎勵金應於案件結束後當年度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
 (三) 申請工作獎勵金應註明同一案件未重複申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