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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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應配合事項:
 (一) 平時:將所屬經本署訓練合格之聯合搜救人員及裝備 (包括救生吊
      掛、頭盔、救助鞋、無線電、GPS 等執行空中搜救任務應勤裝備) 
      造冊管理,並將其中人員名冊報本署 (特搜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備查。
 (二) 災時:
      1.優先集結經本署訓練合格之聯合搜救人員,進行第一梯次出勤,
        若時間緊急或第一梯次出勤未能有效執行,得向本署申請特搜隊
        。
      2.指派副大隊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官,與所屬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保持聯繫,並受理直昇機機組人員降落報到,如搶救時效
        緊急或現場無法降落,則受理直昇機機長以無線電進行報到及協
        調搜救模式。
      3.協調相關機關 (單位) 維持直昇機起降場地淨空及週邊人車管制
        。
      4.於特搜隊支援任務完成後,接辦後續搜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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