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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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受測人員選定:
    由消防機關就外勤人員進行抽選,方式如下:
一、年齡在 30 歲以下之男性列甲組,31  歲以上 40 歲以下之男性列乙
    組,女性及 41 歲以上 55 歲以下之男性列丙組。
二、各消防機關自行抽選出 35 名(但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與金門縣消防局
    均為 20 名,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為 10 名,基隆港務消防隊與臺中
    港務消防隊均為 5  名,花蓮港務消防隊與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均為
    2 名)參加測驗。
三、消防機關於測驗當日安排適當場地,備妥相關裝備器材,並指派業務
    單位主管到場參與。參加抽測人員應攜帶個人服務證以供身分辨識,
    未依時出席者,以零分計算個人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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