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舞臺特效煙火施放地點與觀眾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震雷(Concussion Mortars, 可產生巨大聲響者)類:七點六公尺
      以上。
(二)非震雷類(如:爆點、火花爆點、瞬間煙火等):四點五公尺以上
      ,且至少為舞臺特效煙火施放效果半徑之二倍以上。
(三)舞臺特效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者:其產生灼熱粒子有效範圍與觀眾
      距離三公尺以上。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