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單位有緊急情形,有即時播出或增加播出次數之必要時,應填具明 細表於備註欄載明需求情形,經簽奉核定後,併同宣導短片檔案,交 由秘書室(公關科)彙整後,移請資訊室輸入至「電子顯示看板」播 放電腦,經試播無誤後,即刻播出。
一、現行規定第四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三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三點移至第二點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應單位有緊急情形,有即時播出或增加播出次數之必要,新增須經簽奉核可後 ,交由秘書室(公關科)彙整後移請資訊室播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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