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本規定所稱災害搶救工作範圍如下: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之搶救工作。
(二)依「災害防救法」所列其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管災害之支援
      或人命搶救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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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4/16
一、將消防機關所執行之災害搶救工作範圍回歸為「消防法」及「災害防救法」所列
    災害之人命搶救等事項。
二、現行第三款所列「山難」、「水難」事項,非屬消防機關法定主管之災害搶救工
    作,爰予刪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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