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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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作及停止:
(一)燈光閃滅裝置及引導音響裝置動作方式:
      1.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能自動發出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
      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3  條所定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之鳴動方式,連動鳴動層之標示設備發出燈光閃滅或引導音
        響。
(二)燈光閃滅裝置及引導音響裝置停止時機:
      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功能之標示設備場所,其直通樓梯樓
      梯間應設偵煙式探測器,當樓梯間遭煙入侵時,該標示設備之燈光
      閃滅、引導音響功能應停止,其時機如下。但設於通往戶外之防火
      門、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通往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居室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之位置者,不適用之:
      1.起火層為地上樓層時,其起火層直上層以上各樓層標示設備之燈
        光閃滅、引導音響應停止。
      2.起火層為地下層時,地下層各層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
        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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