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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臺北市錢櫃 KTV 林森館火災造成嚴重傷亡,經臺
北市政府調查該場所辦理變更用途,惟未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實有機關橫
向聯繫不足,又本部營建署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營署建管字第一○九○○三三
二六七號函及本部消防署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消署預字第一○九一○九○五○
○六二一號函業已要求主管建築機關與消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內部單位加強橫向及
縱向聯繫在案,爰於第三點第二款第三目之(1) 增列主管建築機關與消防機關
及消防機關內部單位之橫向及縱向聯繫機制規定。
二、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之(2) 及第二款第三目之(2) 針對消防機關受
理防火管理人遴用、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
審查等文字酌作修正,俾符實務執行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