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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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設立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
(二)捐助章程四份;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
      冊四份。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四份。
(六)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
      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工作計畫四份。
(九)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捐助財產為現金者,應附銀行或郵局等金融
    機構核發之存款證明;為不動產者,應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謄本
    ;為動產或有價證券者,亦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正本一份、影
    本三份)
顯示立法理由
108/08/06
一、整併第一款及第二款為第一項及增列申請書格式。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申請設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
三、將註之內容移列為第二項,並配合第一點之修正,於第二項增列動產或有價證券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其證明文件如股票及基金之持股明細、黃金存摺或
    帳戶之餘額證明書等。
102/03/20
一、第二款配合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點規定,增列
    第五目及第八目並酌作各目次調整。
二、因增列捐助不動產為設立條件之一及配合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及監督要點第十點,爰參酌社會司及民政司之規定,增列二項備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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