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預防管理對策
一、平時火災預防
(一)本(○○場所名稱)依消防法規定,係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丁
類場所),為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訂定於每年(12 月
),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專業檢修機構或**消防事務
所等)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
備查。
(二)為落實平時之火災預防作為,依場所之使用特性、防火避難設施、
燃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等情形,實施預防管理編組,人人
皆應負起火災防制之責任。
(三)火災預防管理組織負責平時火災預防及地震時之防止起火,以防火
管理人為中心,各樓層分別設置防火負責人,並劃設責任區域,指
派各火源責任者(對責任區域內之用火用電進行監督管理)進行火
災防制措施。有關本場所之火災預防管理編組,如附件 2。
(四)防火管理人應定期詢問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及每一位員工,以
落實火災預防措施。
(五)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
火源責任者。
(六)火源責任者之任務如下:
1.輔助防火負責人,擔任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定
範圍內之用火用電設備器具、電氣設備、危險物品、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
2.地震時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安全確認。
3.依照「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如附件 3)、「防火避難設施自
行檢查表」(如附件 4)、「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如附
件 5)之進行檢查。
(1)日常火源自行檢查,應於每日下班時進行(發現問題應立即反
應處理)。
(2)日常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應至少檢查乙次,如發現
問題應立即反應處理。
(3)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每月應至少檢查乙次,如發現問題
應立即反應處理。
二、火災預防措施
(一)吸煙及用火等易發生危險行為之規定如下:
1.走廊、樓梯間、更衣室、電腦室、電氣機房、危險物品設施之週
遭及倉庫等為嚴禁吸煙之地點。
2.除廚房外,任何地點未經允許嚴禁火源。
(二)從事下列行為應事先向防火管理人聯絡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
1.指定場所以外之吸煙及火源使用。
2.各種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設置或變更時。
3.各種慶祝活動必須用火用電或臨時使用火源。
4.危險物品之貯藏、處理,及其種類及數量之變更時。
5.進行施工行為時。
(三)用火用電時之應遵守事項:
1.使用電熱器等火源設備,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之場所進行。
2.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使用,應事先檢查,並應確認使用時周遭無
易燃物品。使用完畢後,應加以檢查確認其是否處於安全狀況,
並置放於適當之安全場所。
(四)為確保防火避難設施之機能運作正常,所有出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
項:
1.安全門等緊急出口、走廊、樓梯間及避難通道等避難設施:
(1)不得擺放物品,以避免造成避難障礙。
(2)應確保逃生避難時,樓地板無容易滑倒或絆倒避難人員之情形
。
(3)作為緊急出口之安全門,應容易開啟,並確保走廊及樓梯間之
寬度能容納避難人員。
2.為防止火災擴大延燒,並確保消防活動能有效進行之防火設施:
(1)安全門應經常保持關閉,並避免放置物品導致影響其關閉之情
形。
(2)安全門周遭不得放置容易延燒之可燃物。
三、施工中消防安全對策之建立
(一)本場所進行施工時,應建立消防安全對策。如進行增建、改建、修
建及室內裝修時,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
照「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製定
本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連同「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
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
計畫自行檢查表」,於實際開工日 3 天前,提報轄區消防機關備
查,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安全。
(二)防火管理人於施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一般注意事項:
(1)應對施工現場可能之危害,進行分析評估,並注意強風、地震
、粉塵等特殊氣候或施工狀態下可能造成的影響,採取有效之
預防措施。
(2)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周遭情形,建立督導及回報機制
。
(3)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4)建築物施工場所,如需停止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應採取相關
替代防護措施及增配滅火器,並強化滅火、通報等相關安全措
施,嚴禁施工人員有吸煙及不當之用火用電情形。
(5)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並建
立管制機制。
(6)施工現場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同時對現場人員妥
善編組,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之功能。
2.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
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
除依前述「一般注意事項」外,應加強下列措施:
(1)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
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披覆防焰帆布或區劃分隔等
防處措施,予以有效隔離。
(2)作業前應由施工負責人指定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進行施
工前安全確認,並加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
(3)施工單位在實施熔接、熔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作業時,應
於週邊備有數具滅火器等滅火設備,俾能隨時應變滅火。
(4)各施工場所應有專人,就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施工負責人及
防火管理人報告,若必要時應由防火管理人或授權指派人員現
場監督施工相關事宜。
(5)使用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時,應知會施工負責人及防火管理人
,採取加強防護措施。
3.施工期間應事先公告及通知有關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教育訓練
:
(1)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必須包括施工場所全體相關施工人員。
(2)教育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潛在之危險區域及防處作為、緊急應
變程序、通訊聯絡機制、疏散避難路線、消防機具及滅火設備
之位置及操作方法等有關之防火管理措施及應變要領。
(3)進行教育訓練時,應包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
緊急救護等相關事項,且就有關人員予以編組,實際進行模擬
演練。
(4)雇用外籍人士時,應一併實施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
(5)施工期間之教育訓練,應於各項工程開工前為之,並應定期實
施再教育訓練。
四、縱火防制對策:
(一)平時之縱火防制對策
1.建築基地內、走廊、樓梯間及洗手間等場所,不得放置可燃物。
2.加強對於進出人員之過濾及查核。
3.設置監控設備,並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同時建立假日、夜間等
之巡邏體制。
4.整理並移除場所周邊之可燃物。
5.加強對於出入之特定人員及出入者之確認及監控。
6.最後一位離開者,應做好火源管理,並關閉門窗上鎖。
7.落實汽(機)車停放之安全管理。
(二)附近發生連續縱火案件時之對策
1.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並強化假日及夜間之巡邏體制。
2.加強宣導員工落實縱火防制工作,並確實要求最後一位離開者,
應關閉門窗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