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訪談紀錄之內容
    為同時瞭解火災時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參
    與救災者及建築物、車輛、船舶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等關
    係人之行動及採取措施,以綜合人、物之情報進行判斷,談話筆錄必
    備完整形式,併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成為證據文書。
(一)訪談對象: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參與救
      災者及建築物、車輛、船舶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等有必
      要製作訪談紀錄之關係人。
(二)訪談紀錄事項:下列紀錄事項應視受訪談人之不同而適時調整。
      1.受訪談人及火場關係。
      2.火災發生時刻及場所。
      3.火災之建築物是否為同一時期興建。
      4.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5.火災之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6.火災被發現之詳細經過。
      7.火災初期之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房間佈置或管線配置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之出入情形。
     12.火災時燃燒特異事項。
     13.人員死傷狀況。
     14.火災後現場保存狀況。
     15.配電線路、用電設備之裝設及受損情形。
     16.建築物之火災保險資料。
     17.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8.建築物之保全資料。
     19.其他相關之重要資料。
(三)製作手續
      1.談話筆錄應採用問答方法,禁止僅記答詞而未記問語。
      2.詢問之內容應力求明確、清楚,且不必拘泥於華麗詞藻,應求其
        通俗易懂,語氣亦應與受訪談人之身分相符合,必要時可記載供
        述之土語或俗語;另詢問時切忌作誘導式之詢問。
      3.訪談應能依照演繹推理、適時調整訪談策略,提出延續性問題(
        以電源線短路為例,其延續性問題如汰購情形、使用情形、保護
        裝置、周遭可燃物等),以引出對問題的答詞,並正確記錄對每
        個問語之答詞。
      4.全案訊畢應再詢問受訪談人有無補充之陳述或意見,再詢其所供
        是否實在並記載之。
      5.筆錄製成後,應當場受訪談人閱讀,其不識字者,應由訪談人向
        其朗誦,經認明無誤後,始令其簽名或蓋章。
      6.談話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應記載文字、事項有遺漏或增加
        、刪除或附記時,應由訪談人立予以補正,應由受訪談人簽名或
        蓋章於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若係電腦膳
        印者,則應重新列印。
      7.受訪談人之簽名、蓋章之位置應緊接記載之末行,不得令其空白
        或以另紙為之。筆錄有二頁以上者,每頁騎縫處並由受訪談人簽
        名或蓋章。
      8.受訪談人如拒絕於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
        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緊接筆錄末行。
      9.除現場訪談方式外,訪談得以電話、視訊等方式為之,並作成紀
        錄。以電話或視訊訪談時,應先取得受訪談人同意,全程錄音或
        錄影,並於作成紀錄後,採用紙本或電子簽名。
     10.前目錄音檔或錄影檔應能清晰辨識訪談人及受訪談人全程對答內
        容;錄音檔或錄影檔應併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並歸檔。
     11.關係人拒絕訪談時,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拒絕查詢之規定處罰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一、訪談對象增列建築物、車輛、船舶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以了解屋況
    、車況情形,爰修正序文及第一款規定,併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 NFAP 1033  之 4.5.2  規定,增列第三款第三目,訪談應能依照演繹推理
    調整訪談策略,提出後續延續性問題。演繹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 係根
    據已知事實或假設條件推演出結論的推理方式,其餘目次遞延。
四、第三款增列第九目受訪談人得以電話、視訊訪談方式進行,並作成紀錄。現場訪
    談時,因受訪談人係由火災調查人員確認身分後進行;然電話或視訊等非現場訪
    談方式,受訪談人未與火災調查人員實質會面,為佐證有與關係人進行訪談,故
    於受訪談人同意後後進行全程錄影或錄音,並於訪談後製作紙本紀錄,簽名方式
    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
五、增列第十目,前目錄影或錄音檔案應完整清晰,並隨同火災原因鑑定報告書移送
    並歸檔。
六、增列第十一目拒絕訪談處理之規定。
七、參考規定:
    NFAP 1033 之 4.5.2:「進行訪談,使用事件資訊,以取得有關資訊;提出後續
    的延續性問題,以引出對問題的回答,並正確記錄對每個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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