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依照 CNS 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序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寬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
一般試驗」)以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
二、個別認可之樣品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以及樣品之抽樣方法如下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由該個別認可之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
小(如附表 1 至附表 4)所定。
(二)樣品之抽取如下所示
1.抽樣試驗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3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
)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
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3.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三、試驗項目
(一)一般試驗以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表 10 所述
(二)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三)個別試驗的紀錄使用附表 9。
四、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AQL) 。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本基準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之分級原則判定。
五、個別認可結果之判定
受測批量合格與否,依抽樣表及下列規定判定之。抽樣表中,Ac 表
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Re 表示不合格
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下限)。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
,應分別計算其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
以下時,視該批為合格。且下一批可依下述第八項「試驗嚴寬度等
級之調整」更換較寬鬆之試驗等級。
(二)抽樣試驗中,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任一試驗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
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不合格。並應依下述第八項「試驗嚴寬
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
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並應依下述第八項「試
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
六、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量之處置
1.當批量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數量後,方視整批為合格品。
2.即當批量雖經判定為合格,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如無預備品替
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仍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量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三)不合格批量之處置
1.不合格批量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不合格批量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試驗受驗製品以
外之製品。
3.不合格之批量不再試驗時,應向認可機構備文說明理由及其廢棄
處理等方式。
七、個別認可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表 11 規定進行轉換。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等級調整,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
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
之;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此再受驗批次
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八、免會同試驗
(一)符合下列所有情形者,得免會同試驗:
1.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累積受驗數量達 2000 個以上。
3.取得 ISO 9001 認可登錄或國外第三公正檢驗單位通過者(產品
具合格標識)。
(二)實施免會同試驗時,檢測單位每半年至少派員會同實施抽驗一次,
試驗項目依照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若試驗不符合本基準規定時,該
批次予以不合格處置,並次批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三)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恢復
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1.所提廠內試驗紀錄表有疑義時。
2.六個月內未申請個別認可者。
3.經使用者反應認可樣品有構造與性能不合本基準規定,經檢測單
位確認確實有不符合者。
九、個別認可試驗之限制
當批量完成上述之個別認可試驗完整程序後,方能申請及執行下一批
量之個別認可試驗。
十、免施試驗之範圍
差動式分布型、光電式分離型及火焰式探測器等進口產品得免施一般
試驗之靈敏度試驗,申請免施試驗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產品進口報單。
(二)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認可(證)標示。
(三)出廠測試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個別認可試驗設備發生故障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
止該試驗。應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
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二、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
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個別認可方法
及抽樣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