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量因素
(一)以自衛消防編組成員為主,進行演練及驗證。
(二)自模擬火災情境開始,至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提供所需災情資訊為
止。
(三)訓練實施時,應符合場所特性,充分運用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
設施。
(四)應依場所之使用及管理形態,以營業或工作時間為原則,於該場所
,危險度指標(收容人員÷自衛消防編組人數)較高之時段進行為
原則。
(五)以模擬之起火層為主,結合防災中心(或類似防災中心之指揮據點
)進行,起火層以外之各樓層亦可配合實施。
(六)模擬之起火點,應以廚房,設有用火用電設備或器具等起火可能性
較高,並設有火警探測器之場所為主。
(七)實施過之起火場所或時段,應儘量避免重覆。
(八)進行訓練時,應先行計算預估下列臨界時間(填寫於表 1):
1.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及大型空間場所:
(1)起火區劃:
┌────────────────┬──────┬──────┐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未設自動撒水│
│ │設備(註1)│設備 │
├────┬───────────┼──────┼──────┤
│基準時間│受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 │6 分鐘 │
│(Tf1) │註2) │9 分鐘 │ │
│ ├───────────┤ ├──────┤
│ │不受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 │3 分鐘 │
├────┼───────────┼──────┼──────┤
│延長時間│在初期滅火中使用室內消│ \ │1 分鐘 │
│(Tf2) │防栓設備 │ \ │ │
├────┴───────────┴──────┴──────┤
│起火區劃之臨界時間 Tf= Tf1+Tf2 │
│(註1)「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包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 準規定得免設撒水頭之處所。 │
│(註2)「受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指居室及通道之牆面與天花板│
│ 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88 條「內部│
│ 裝修限制」之規定。 │
└──────────────────────────────┘
(2)鄰接區劃:
┌────────────────┬──────┬──────┐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未設自動撒水│
│ │設備(註1)│設備 │
├────────────────┼──────┼──────┤
│基準時間(Tn1) │Tf(9 分鐘)│Tf(3~7 分鐘│
│ │+3 分鐘 │)+2 分鐘 │
├────┬───────────┼──────┼──────┤
│延長時間│構成區劃之防火門全為甲│ │ │
│(Tn2) │種防火門或具遮煙效果之│1分鐘 │1分鐘 │
│ │防火捲門之情形。(註3│ │ │
│ │) │ │ │
├────┴───────────┴──────┴──────┤
│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n=Tn1+Tn2 │
├──────────────────────────────┤
│(註3):可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四節防火區劃之規│
│ 定。 │
└──────────────────────────────┘
(3)垂直鄰接區劃: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未設自動撒水設備 │
├───────┼──────────┼───────────┤
│基準時間(Tu)│Tf(9 分鐘)+8 分鐘│Tf(3~7 分鐘)+6 分鐘│
├───────┴──────────┴───────────┤
│垂直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u │
└──────────────────────────────┘
2.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
(1)起火區劃:
┌──────────────────────┬───┬───┐
│ │設有自│未設自│
│ 條 件 │動撒水│動撒水│
│ │設備 │設備 │
├────────┬─────────────┼───┼───┤
│ │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所 │ │5 分鐘│
│基準時間(Tf1) ├─────────────┤9 分鐘├───┤
│ │不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所 │ │2 分鐘│
├─┬──────┼────┬────────┼───┼───┤
│延│ │形成各居│就寢室能藉由有效│6 分鐘│4 分鐘│
│長│ │室不燃化│之陽台避難之情形│ │ │
│時│ │區劃之情│ │ │ │
│間│ │形 ├────────┼───┼───┤
│ │ │ │上述以外之情形 │3 分鐘│2 分鐘│
│ │1.確保區劃 ├────┼────────┼───┼───┤
│ │ (Tf2) │形成各居│就寢室能藉由有效│4 分鐘│2 分鐘│
│ │ │室門的區│之陽台避難之情形│ │ │
│ │ │劃 ├────────┼───┼───┤
│ │ │ │上述以外之情形 │2 分鐘│1 分鐘│
│ ├──────┼────┴────────┼───┼───┤
│ │2.寢具類防 │寢具類使用防焰製品之情形 │— │1分鐘│
│ │ 焰化 │ │ │ │
│ │ (Tf3) │ │ │ │
│ ├──────┼─────────────┼───┼───┤
│ │3.初期滅火 │在初期滅火使用室內消防栓之│— │1分鐘│
│ │ (Tf4) │情 │ │ │
├─┴──────┴─────────────┴───┴───┤
│ 起火區劃之臨界時間Tf=Tf1+Tf2+Tf3+Tf4 │
└──────────────────────────────┘
(2)鄰接區劃: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未設自動撒水設備 │
├────────┼──────────┼──────────┤
│基準時間(Tn1) │Tf(9~12 分鐘)+4 │Tf(2~9 分鐘)+3 分│
│ │分鐘 │鐘 │
├────────┼──────────┼──────────┤
│延長時間(形成區│ │ │
│劃)(Tn2) :形│ │ │
│成各居室不燃化區│ │ │
│劃或各居室門區劃│4 分鐘 │3 分鐘 │
│,使其就寢室能藉│ │ │
│由有效之陽台避難│ │ │
│之情形。 │ │ │
├────────┴──────────┴──────────┤
│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n=Tn1+Tn2 │
└──────────────────────────────┘
(3)垂直鄰接區劃: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未設自動撒水設備 │
├────────┼──────────┼──────────┤
│基準時間(Tu1) │ / │Tf(2~9 分鐘)+8 分│
│ │ / │鐘 │
├────────┼──────────┼──────────┤
│延長時間(形成區│ │ │
│劃)(Tu2) :形│ / │ │
│成各居室不燃化區│ / │ │
│劃或各居室門區劃│ / │3 分鐘 │
│,使其就寢室能藉│ / │ │
│由有效之陽台避難│ / │ │
│之情形。 │ / │ │
├────────┴──────────┴──────────┤
│垂直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u=Tu1+Tu2 │
└──────────────────────────────┘
3.國際旅館、旅館等場所:
(1)起火層臨界時間(Tf):
┌───────────────────────┬──────┐
│ 條 件 │時 間 │
├───────────────────────┼──────┤
│裝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設置樓層 │9 分鐘 │
├─┬───┬─────────────┬───┼──────┤
│上│起火層│符合內部裝修限制,且客房與│6 分鐘│ │
│述│之基準│走廊未有氣窗等開口部之場所│ │ │
│以│時間(│。 │ │ │
│外│Tf1) ├─────────────┼───┤ │
│樓│ │符合內部裝修,但客房與走廊│5 分鐘│ │
│層│ │間裝設拉門,未能具有防煙功│ │ │
│ │ │能而視為同一空間之場所 │ │Tf= │
│ │ ├─────────────┼───┤(Tf1+Tf2) │
│ │ │不符內部裝修限制 │3 分鐘│ │
│ ├───┼─────────────┼───┤ │
│ │起火層│寢具等為防焰製品 │1 分鐘│ │
│ │之延長├─────────────┼───┤ │
│ │時間(│使用室內消防栓進行初期滅火│1 分鐘│ │
│ │Tf2) │ │ │ │
│ │(註 4│ │ │ │
│ │) │ │ │ │
├─┴───┴─────────────┴───┴──────┤
│(註 4):寢具等為防焰製品之延長時間,如非屬上述「符合內部裝│
│ 修限制」之場所,不可加計其延長時間。而「寢具等為防│
│ 焰製品之延長時間」及「使用室內消防栓進行初期滅火」│
│ 之延長時間,可分別加計。另上述寢具等為防焰製品,係│
│ 指供該客房旅客使用之枕頭、棉被、床墊、床罩、被套及│
│ 枕頭套等寢具類均具有防焰性能之情形。 │
└──────────────────────────────┘
(2)非起火層臨界時間(Tn):
┌──────────────────────────────┐
│非起火層之臨界時間(Tn)=非起火層之基準時間(Tn1) +非起火│
│層延長時間(Tn2) │
├─────────┬────────────────────┤
│非起火層之基準時間│使用起火層之臨界時間(Tf) │
│(Tn1) │ │
├─────────┼────────────────┬───┤
│非起火層延長時間 │存在垂直區劃之場所 │3 分鐘│
│(Tn2) ├────────────────┼───┤
│ │存在垂直區劃,並置放與各客房容留│4 分鐘│
│ │人員數相當之防煙面罩等。 │ │
└─────────┴────────────────┴───┘
4.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之上述以外場所(建築物):(單位:秒)
(1)起火居室:2√A(天花板高度 6 公尺以下)或 3√A (天花
板高度超過 6 公尺)(A :居室面積(㎡))。
(2)起火層:8√B(B :該樓層所有居室及走廊之合計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