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
縣(市)轄區者,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跨直轄市
、縣(市)轄區者,應依直轄市、縣(市)轄區劃分後,向轄區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
四、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五、年度工作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名稱、地址
、類別、聯絡電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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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之方式及應檢附
    之文件。
二、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如為跨轄區者,基於釐清有關辦理保險、管理
    訓練等事項之權責機關,爰規定應先依協勤區域(工作區域)劃分轄區後,再向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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