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7/21
一、參考本署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訂頒「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例(含半導體
製程高科技工廠)」第參點第三款第二目之 1 危險物品製程安全預防措施之規
定,刪除第二款第一目之 1、之 6 及之 7 有關製程勞工安全項目;另配合「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已修正為「安全資料表」(SDS) ,現行第二款第一
目之 9 酌作文字修正,移列至之 6,並調整第一目各細分規定。
二、第六款依法制體例刪除「本項」文字;另「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
維修」係規範於現行規定第四點,第六款規定誤植為「第六項」,爰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