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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在校、教育訓練及特考筆試錄取成
    績計算公式如下:
(一)在校成績=警大、警專提供各畢業學生在校之教授班(系、組)成
      績 ÷  該教授班(系、組)畢業學生最高成績,其中警專成績計算
      得採用統計方式轉換,其方法由該校定之。
(二)教育訓練成績=警大、警專提供各結業學員教育訓練之教授班成績
      ÷ 該教授班結業學員最高成績,其中警專成績計算得採用統計方式
      轉換,其方法由該校定之。
(三)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個人特考筆試錄取成績 ÷  特考該類別最高筆
      試錄取成績。
(四)總成績=在校(教育訓練)成績╳80+特考筆試錄取成績╳20;取
      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9/23
一、為避免警專各班期教授班評分標準不一及成績偏態分布情形,有關警專成績之計
    算,參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代訓一般警察特考班結業學員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分配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
    …,在校成績得採用統計方法轉換,其方法由警專定之。」之規定,增訂第一款
    及第二款後段規定,以符實務作業需要。
二、至有關警大成績之計算,尚無需採用統計方式轉換,爰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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