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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第一項明定型式認可、型
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缺點嚴重程度共分為四級,以作為判定之依據。茲列舉消
防幫浦其性能試驗項目之缺點等級說明如下:
(一)致命缺點:如幫浦或電動機無法啟動、停止運轉、額定出水量之全揚程未達申
請值或離合器無法連結或切離等,造成消防幫浦無法運轉動作。
(二)嚴重缺點:如額定全揚程、百分之一百五十出水量時之全揚程超過規定值、絕
緣電阻未達規定值、運轉中產生異常震動、異常聲音、異常高溫者或幫浦效率
未達規定值等,消防幫浦雖勉能運轉動作,惟未能達到正常運轉動作之應有功
能。
(三)一般缺點:如額定出水量之全揚程超過申請值之額定全揚程百分之一百一十或
關閉之全揚程未達規定值。
(四)輕微缺點:如標示事項有誤、缺漏、尺度容許誤差不符、銘版剝離或基座與幫
浦安裝固定之螺栓鬆脫等。
二、第二項明定認可試驗缺點之紀錄方式,如同一消防幫浦樣品經試驗發現運轉產生
異常震動、銘版剝離、基座與幫浦安裝固定之螺栓鬆脫等三項缺點,運轉產生異
常震動屬嚴重缺點,銘牌剝離、基座與幫浦安裝固定之螺栓鬆脫等二項屬輕微缺
點,考量上開一項嚴重缺點與二項輕微缺點屬同一樣品,爰該樣品分別紀錄具嚴
重缺點及輕微缺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