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本署辦理升遷考核,應組織甄審委員會,其執掌如下:
(一)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格之審查 。
(二)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三)升遷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四)外補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
(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前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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