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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大型群聚活動之範圍。
二、參考英國西敏市、健康與安全執行局發行之活動安全指南(The event safety
guide) 、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訂定之特殊活動意外事故計畫(Special
Events Contingency Planning) 、日本警備業法及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及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基隆市政府消防局等對大型群聚活動之界定,嗣於一百零四年
十月十九日邀集專家學者、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中央相關部會、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內政部相關機關召開「界定大型活動及管理方式」會議達成共識
,界定大型群聚活動範圍。
三、第一項,明定大型群聚活動之人數、時間及活動性質。第二項規定,已依相關法
規檢討各安全事項之場館辦理之例行性活動,以及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不
適用本要點。另集會、遊行應適用集會遊行法之規定。第三項,鑑於非屬大型群
聚活動,而有新穎、助興手法致有危險性之非日常性活動,以及活動倘發生事故
可能超出地方政府應變能量時,例如射擊、高空彈跳、戶外用火表演、同時段多
場活動等,授權地方政府得指定為大型群聚活動,加強安全管理。
四、第四項,依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議,建議集會、遊行活動除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辦理外,得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自治法規或本要
點管理其活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