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同仁使用電子郵件之規定如下: (一)機密級與密級資料或文件,應避免以電子郵件傳送, (二)對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不得隨意打開以免啟動惡意執行檔,使網 路系統遭到破壞。 (三)嚴禁使用電子郵件傳送具威脅、猥褻、毀謗、涉及人身攻擊、侵犯 他人隱私之言論。 (四)使用電子郵件傳送資料不得侵害智慧財產權,帳號使用人應自行負 擔相關風險與責任。 (五)禁止利用本署網路收送耗用大量傳輸頻寬及儲存空間之非公務性資 料,影響本署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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