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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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項目
(一)訓練教官
      1.擔任消防及防救災專業搶救訓練授課教官或助教。
      2.協助規劃全國各消防局現職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及各級災害防救
        業務相關人員等之調派訓練及課程安排事宜。
      3.協助建置消防及防救災專業搶救標準規範及操作流程。
      4.協助編撰、拍製及檢討修正各項消防及防救災專業搶救教材
      5.協助訓練中心訓練車輛及器材保管、維護修整等事項。
      6.其他本中心各項教育訓練等行政庶務推動事項。
(二)區隊長
      1.協助學生隊部管理相關事宜。
      2.協助處理學生隊部學員薪資、請假、食宿等相關事項。
      3.協助學生基礎課程教材訂定事宜。
      4.其他本中心各項教育訓練等行政庶務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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