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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中心火災搶救訓練教官(以下簡稱教官)分教官(一)級、教官
    (二)級及教官(三)級,最高級為教官(一)級,其資格如下:
(一)教官(一)級:
      1.具教官(二)級資格,且在訓練中心教學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
        其中教官教學時數需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或曾支援訓練中心
        三年以上教官,經考核評選陞任者。
      2.具教官(二)級資格,且參與火災搶救進階班(FF2) 相關課程
        規劃暨流程編排,並經考核評選陞任者。
(二)教官(二)級:
      1.具教官(三)級資格,且在訓練中心教學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
        上,或曾支援訓練中心一年以上教官,經考核評選陞任者。
      2.具教官(三)級資格,已(曾)任職訓練中心一年以上且實際從
        事火災搶救訓練相關業務之人員,並經考核評選陞任者。
(三)教官(三)級:
      具訓練中心火災搶救訓練教官班訓練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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