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對象應配置下表規定數量以上之消防車輛(或移動式泡沫砲塔)
及自衛消防編組人員:
┌───────┬───────┬───────┐
│處理或儲存第四│應設置消防車輛│應配置自衛消防│
│類公共危險物品│或移動式泡沫砲│編組人員數 │
│數量 │塔設置數量 │ │
├───────┼───────┼───────┤
│合計一萬倍以上│ 一輛(台) │ 五名 │
│,未滿十二萬倍│ │ │
├───────┼───────┼───────┤
│合計十二萬倍以│ │ │
│上,未滿四十八│ 二輛(台) │ 十名 │
│萬倍 │ │ │
├───────┼───────┼───────┤
│合計四十八萬倍│ 三輛(台) │ 十五名 │
│以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