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區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標章: (一)劃定其範圍。 (二)執行社區之災害防救工作以地震作為基本災害類型,並增列在地性 災害種類。 (三)於申請日期前二年內均有持續執行社區內災害防救工作、符合標章 申請之工作項目,並提出佐證資料。 (四)配合本部通知辦理韌性社區實地訪視作業。 (五)該社區居民具有一定人數依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取得防災士 資格。 前項第五款所定一定人數,申請一星標章者應達二名以上,申請二星 標章者應達六名以上,申請三星標章者應達十名以上(其中包含至少 三名進階防災士)。
一、點次變更。 二、各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一項。 三、因應一星、二星、三星韌性社區申請要件中,有關社區居民取得防災士合格人數 應有不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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