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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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班之教育訓練評量項目及百分比為學科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
    生活輔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總成績為一百分,達六十分以上為合
    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實務機關實習,亦不
    得補訓。
    實務機關實習評量總成績為一百分,達六十分以上為合格,未滿六十
    分為不合格;不及格者,不發予結業證明書,亦不得補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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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22
本班教育訓練及實務機關實習之評量方式與成績合格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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