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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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
    符合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專以上學
      校。
(二)設有專責認定單位,置主管一人,且辦理任一認定品目之技術員二
      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為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三)申請機構如取得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將屆依第七點申請展延時,具
      備試驗設備者,其試驗室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
      證證書。
(四)未從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
    前項第二款之主管及技術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
      上學校之理工相關科系畢業。
(二)曾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之實驗室認證相關訓練時數達二
      十四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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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一、參考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明定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之機構資
    格。
二、為廣納民力參與消防檢測,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團體
    或大專以上學校均得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作業。
三、考量實務及專業需求,第一項第二款明定辦理任一認定品目之技術員須二人以上
    ,其中至少有一人為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四、如申請機構所申請辦理認定之品目,其試驗作業得至產品工廠或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室會同實施試驗,則該申請機構無須具備試驗設備;惟申
    請機構具備試驗設備者,其試驗室應符合測試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復考量需設
    緩衝期供試驗室認證申請時程需求,爰參考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
    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三點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就具備試驗設備之
    申請機構,明定該機構如取得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將屆依第七點申請展延時,其
    試驗室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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