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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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機構備具下列文件後,應於本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本部申請,申
    請文件不完備者,本部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備者,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法人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執行計畫書三份。
    前項第三款之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機構之概況說明。
(二)工作人力配置說明。
(三)審查小組成員名單及同意書。
(四)防災士培訓機構審查作業處理程序、訪查作業及時程規劃。
(五)防災士教材教案及測驗題庫編修方向。
(六)防災士種子師資培訓機制。
(七)韌性社區參與標章審查作業(含實地訪視)處理程序。
(八)企業防災輔導及課程規劃方向。
(九)前五款業務時程規劃、預期成效及收費基準。
(十)提供諮詢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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