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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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認可;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
    於接獲書面通知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
    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法人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大專院校組織法規或社區大學委託
      證明文件。
(三)執行計畫書三份(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第三款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機構之概況說明。
(二)工作人力配置說明。
(三)授課講師名單及同意書。
(四)培訓課程作業處理程序、課程規劃及收費標準。
(五)完成認證期間作業處理程序。
(六)補考作業處理程序。
(七)前三款業務時程規劃及預期成效。
(八)提供諮詢服務方式。
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0
一、配合第一點申請認可規定調整,爰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三項為申請認可後因資料異動須報核准之規定,爰移列至第五點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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