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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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人員之訓練類別及分級原則如下:
(一)專業訓練: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規定之業務屬性及訓練需要,
      將消防人員專業訓練分為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特種搜救、火災調
      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理及救災救護指揮(含資通
      訊)等八項(如表一),並得區分為基礎、進階、教官師資或指揮
      、指揮幕僚訓練班。
(二)特殊訓練:
      1.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域防救災
        訓練。
      2.其他具防救災實務需要之特殊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109/03/06
明定消防人員之訓練類別及分級原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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