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鋼製容器之規格及構造,規定如下:
一、內容積:依表一灌裝液化石油氣種類,以下列公式計算:

    V=G×C

    V :容器之最小內容積(公升)。
    G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公斤)。
    C :表一所規定之數值。
二、厚度計算應符合附件規定。
三、設計壓力:三十百千帕斯卡(以下稱 bar)。
四、瓶身:
(一)容器瓶身應以三塊鋼板構成。但內容物重量少於二十公斤者,得採
      二塊式製造。
(二)以三塊鋼板構成之瓶身,其上下端板應採用二比一橢圓型者,熔接
      處應在端板凸緣平行度部;以二塊鋼板構成之瓶身,熔接處應在中
      腹(如圖一)。
五、護圈或護蓋:
(一)護圈之形狀及尺寸,應符合表二及圖二規定。
(二)五十公斤單口基容器,得以閥護蓋取代護圈。護蓋形狀及尺寸如表
      三及圖三,護蓋二側應有三平方公分以上通風孔。
六、口基:應符合表四、圖四及圖五規定。
七、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其形狀及尺寸應符合表二及圖六規定。
八、液相管:二口基中心間距應大於二口基直徑之和,且口基邊緣與端板
    外圓周之距離不得小於端板直徑之百分之十。面對容器合格標示方向
    ,左方之閥基座裝置連接液相管使用之容器閥,右方之閥基座裝置灌
    氣用之容器閥(如圖七)。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四點第二款規定,定明鋼製容器之規格及構
    造相關規範。
二、第一款公式中所列 C  值,為表一各種液化石油氣之灌裝係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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