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容器製造業或委託製造者
    。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於國內有營業所之容器輸入業者或
    代理商(以下稱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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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5
申請型式認可之容器可概分為於國內製造及自國外進口二類,為確保型式認可申請人
具有製造或進口容器之能力,爰定明其應具備之資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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