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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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訓練安全管理制度
(一)訓練機關或單位辦理各項救災訓練時應訂定訓練計畫,有效提升學
      員安全管理意識。
(二)有關訓練機關或單位、授課教官(團)、安全官及受訓人員為達訓
      練安全之目的,職責分工如下:
      1.訓練機關或單位
     (1)訂定訓練計畫並選任授課教官(團)及安全官。
     (2)共同與授課教官(團)及安全官了解訓練安全管理事項,並不
          定時監督訓練與安全管理執行情形。
      2.授課教官(團)
     (1)執行訓練前,應向受訓人員詳盡解說、示範及指導訓練內容,
          並說明可能產生之風險及確保自身安全方式。
     (2)執行訓練時,直接監督受訓人員操作方式與身體狀況,避免訓
          練事故之發生。
      3.安全官
     (1)訓練場所(設施)與裝備、器材之安全檢核管理。
     (2)執行訓練時,通盤監看整體訓練狀況並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4.受訓人員應嚴守訓練期間之紀律並遵照授課教官(團)指示操作
        ,共同防止訓練事故之發生。
(三)訓練安全管理流程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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