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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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布 CBS  訊息之時機:
(一)本部主管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發生
      初期或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期間,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且將危
      及民眾生命或巨大財產損失,其災害區域涉及海域或跨越二個以上
      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且災情重大,直轄市、縣(市)政府無
      法因應,主動報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發布時。
(二)各機關(單位、團體)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
      規定進駐應變中心任務項目,本於權責優先辦理相關 CBS  訊息之
      發布,非屬上開項目之整合性、複合性內容,須由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緊急發布時。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3/18
一、原文配合本作業規定名稱修正,刪除「緊急警報」贅詞,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點說明。
三、第二款修正為「非屬上開項目之整合性、複合性內容,須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緊
    急發布時。」,增訂發布單位,以資明確。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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