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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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導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救災用通道:指於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大規模平屋頂空間,要求留
      設寬一點五公尺以上且未設有太陽光電模組(Photovoltaic Modu-
      le,以下簡稱 PV 模組)之通路,可用於射水、水帶延伸、器材架
      設等消防搶救活動及防止鄰近 PV 模組相互延燒。
(二)週邊救災空間:指前款規定以外之屋頂,要求留設未設有 PV 模組
      之可供消防活動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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