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除前點各款情形外,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
    人員,或長官至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
    體慰勞人員時,核發慰勞金。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17
考量公私部門協力消防災害防救工作之必要性及重要性,為順遂業務推行及慰勞相關
人員,增訂長官至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慰勞人員時,核發慰勞
金,以符合實務運作需要,並酌作文字修正。
110/12/16
1.為考量公私部門協力消防災害防救工作必要性與重要性,得視需要與民間公司、機
  構、團體進行業務交流聯繫,爰增列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
  關人員。
2.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