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2/17
因應消防機關慰勞金核發原則修正第一點及第三點,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三點規定,
說明如下:
一、因現行慰勞金核發之對象為消防機關團體及個人,惟實務上執行重大專案、推動
消防勤業務運作等具績效者,不乏其他機關、政府立案民間團體及個人共同協力
。為有效激勵人員士氣、感謝共同協力人員之付出,以及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增訂協力機關、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
民間團體及個人得為慰勞金發給之對象。
二、考量公私部門協力消防災害防救工作之必要性及重要性,為順遂業務推行及慰勞
相關人員,爰於第五款增訂長官至協力機關、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慰
勞人員時,核發慰勞金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111/09/16
鑑於消防機關慰勞金核發原則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函頒修
正,其第二點增訂個人得為慰勞金發給之對象及核發金額,爰修正本要點各款規定,
說明如下:
一、因現行慰勞金核發之對象為團體,惟實務上執行重大專案、消防業務等具績效者
,不乏個人出力甚深。為有效激勵同仁士氣,對於值得嘉許之個人亦給予勉勵,
爰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增訂個人得為慰勞金發給之對象及核發之最高金額,並
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實務上配合禮儀致贈之紀念品(如獎狀、獎盃等)、禮品形式多元,為符實際
需要,爰於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公私部門協力消防災害防救工作之必要性與重要性,為順遂業務推行及慰勞
相關人員,爰於第五款增訂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人員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