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專家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部消防署預防調查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 單位)代表及具火災預防或公共安全專業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明定專家諮詢會人員組成、委員人數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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