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與衛生、民政單位之橫向聯繫事宜
(一)消防機關應利用各種會議場合及時機(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工作
會議),協調衛生、民政等相關單位研議妥適、迅速方式,以確認
火災場所是否為收容場所,俾利出勤人員之防疫安全。協調聯繫事
宜,建議如下:
1.醫院: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
名單」。
2.防疫旅館:請各消防機關與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調資訊取得
方式。
3.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由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消防局,分別與中央及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調資訊取得方
式。
4.自主健康管理:目前無指定名單,請各消防機關於受理報案或現
場處置時,儘量詢問報案人或關係人,確認是否為自主健康管理
者。
(二)收容場所發生火災後,有關疑似患者或確診患者之安置事宜,消防
機關應利用各種會議場合及時機,事前協調衛生、民政等相關單位
妥為規劃因應(如:通知衛生、民政單位派員至現場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