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1/22
為使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佳績之獎金額度與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規定
一致,爰修正規定。
- 111/10/12
為因應國際情勢及強化我國與國際間消防人員救災經驗、學術、訓練等交流,達成民
間捐款指定用途,爰於序文增訂但書規定,明定經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者,得
不受各款補助經費上限之限制。
- 110/12/24
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未修正。
三、現行第三款補助項目「防救災訓練、交流」,修正每人最高補助比例、金額上限
、補助項目,及同一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之規定。「比賽」單獨移列為第四款
,並訂定其補助規定。
四、現行第四款遞延至第五款,並酌作補助金額調整。
五、現行第五款遞延至第六款。另本款訂定目的係為鼓勵同仁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為
國爭光,現行規定易使人誤解與修正第四款有重複領取補助之虞,爰酌作文字修
正。
六、現行第六款遞延至第七款,內容未修正。
- 109/02/25
一、為避免民間捐款使用不當,兼顧捐款者原意,爰明定民間捐款之指定用途。
二、另為考量各項業務推動補助均需經費支應,爰明定補助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