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設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委員人 數、組成、性別比例及任期規定如下: (一)委員為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包含總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副總 召集人一人,由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由署長就本署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專家學者遴派(選 )擔任。必要時,得經署長同意後,隨時增加遴派(選)委員。 (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因本署各相關業務單 位主管以上人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三)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經署長同意增加遴派(選) 之委員,任期至現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為辦理編輯訓練教材之相關作業,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員會統籌規劃、審查及 督導相關事務,而其設置應以業務及功能為取向,委員除由本署相關組(室)主管以 上人員擔任外,因部分訓練教材內容涉及專業領域,例如:航空器訓練及船舶訓練等 ,為充實訓練教材內容,應遴聘各該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提供諮詢及指導;另為 增加實際運作彈性,得隨時增加遴派(選)委員,並落實性別平等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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