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記錄器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防人員執行救災救護勤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 要時得開啟,並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 (二)記錄器應於出勤前測試,確保功能正常;無法正常運作時,應即時 報告主管辦理報修,攜行備用記錄器或協調借用其他記錄器,並登 載於工作紀錄簿備查。
明定消防人員執勤時記錄器開啟時機,並應於出勤前確保其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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