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之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年度
補助比率,依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及本計畫所定之
調降原則辦理如下:
(一)第一級:第一年及第二年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三年及第四年補助百
分之四十八,第五年補助百分之四十六。
(二)第二級:第一年及第二年補助百分之七十八,第三年及第四年補助
百分之七十六,第五年補助百分之七十四。
(三)第三級:第一年及第二年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三年及第四年補助
百分之八十二,第五年補助百分之八十。
(四)第四級:每年均補助百分之八十六。
(五)第五級:每年均補助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