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設置儲能系統應評估及分析下列資料,並據以製作火災風險評估報告
    :
(一)儲能系統安裝位置、設施布局及其周圍建築物、停車場、公共道路
      、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儲存場所之設置情形。
(二)儲能系統數量、類型及驗證安全標準。
(三)儲能系統專用貨櫃或其他構造形式空間等防護設施之防火時效。
(四)儲能系統相關設備管理監控作業流程。
(五)消防人員與車輛作業空間及水源容量。
    前項火災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場所危害界定:評估可能之起火源、構造材料、可燃物質、使用情
      形,並說明其火載量,包括在正常充電、放電與操作過程中釋放之
      有毒及劇毒氣體,未超過儲能系統空間之燃燒下限濃度等。
(二)潛在火災樣態設計:評估起火點、火災規模等火災設計之運用,與
      分析存在或不存在之依據、假設及限制,包括儲能系統單一模組或
      電池櫃之熱失控條件等。
(三)評估火災情境:分析各種可能發生之火災過程,說明其依據、假設
      及限制,包括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設備失效條件等
      。
(四)規劃防火概念設計:評估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概念及其他強化防火方
      法,建立多重防火策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本點未修正。
111/08/17
參考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消防安全性能設計與同等性能替代申請及審查作業須
知,明定設置儲能系統應評估及分析儲能系統安裝相關資料,據以將危害界定、潛在
火災樣態設計、火災情境、規劃防火概念設計等製作火災風險評估報告,以完備整合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脈絡。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